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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6月)
来源:泉州市社科联 发布时间:2020-06-02 16:02


经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评审办研究同意,现就新修订的《泉州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6月)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0年6月2日

 

 

 

 

 

 

 

 

泉州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规范泉州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效益,在全市营造积极向上的社科文化活动氛围,培养高水平的社科活动组织团队,进一步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建设“五个泉州”工作大局,促进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的推陈出新,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旨在资助社科界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形式和载体所举办的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社科活动。

第三条 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同行评审、业务指导、严格验收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泉州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立项评审组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审办挂靠市社科联办公室。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立项评审组织委员会决定,向评委会报告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年度工作;

(二)指导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组工作,聘任、调整专家评审组专家;

(三)受理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申请,组织立项评审;

(四)监督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第五条 评审办下设学术交流类和普及宣传类专家评审组。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工作邀请我市社科研究、社科普及的知名专家担任评委。

第六条 县(市、区)社科联、高等院校、党校、科研院(所)、社科社团、社科普及基地,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申请市社科活动项目,审核本单位项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提供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三)配合市评审办对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分社科活动前期立项资助和后期资助项目。前期立项资助指活动申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统一申报、评审、立项;后期资助指申报单位自行开展的社科活动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后向市评审办申报并获立项。

第八条申报后期资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活动形式新颖,特色鲜明;

(二)活动成效明显,产生较好社会影响;

(三)活动获得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报道或正厅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九条申报后期资助的项目无需参与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只需向市评审办提交《泉州市社科活动后期资助项目申报书(试行)》和活动的相关材料,由市评审办审核确定。

第十条 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分学术交流和普及宣传两大类别,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资助类型,资助金额为5000-10000元。学术交流类包括研讨会、论坛、学术年会、学术沙龙、座谈会、对话访谈等形式。 普及宣传类包括报告会、讲座、展览、科普考察、科普书籍首发式、科普演艺等形式。

第十一条 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及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活动组织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中任一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对象原则上应有我市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级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市社科类社团、社科普及基地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同时,将泉州市社科联列为联合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部门间加强协作,争取所在单位支持,纳入申报单位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宣传周活动期间举办的普及宣传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五条 评审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已经受理的市社科活动项目申请,先组织评审组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召开集中评审会议。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评审时,应当坚持保密、回避原则,从政治方向、活动创新、社会价值以及活动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在项目申请书上签名。

第十八条 评审办根据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评委会研究,经研究同意后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评审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评审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九条 经评委会决定予以立项的,评审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结项

第二十条 活动要求建立组织团队,做好方案计划,活动中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收集文字、影像资料,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刊物做好宣传报道,宣传报道材料中注明该活动为“泉州市××年社科活动资助项目”,并将此作为活动结束后鉴定结项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联对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并积极提供相关社科资源支持,确保所立社科活动项目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15天内,项目组应向评审办提交项目结项材料(一式三份):1.结项审批书;2.与活动有关的文字、音像资料;3.反映其社会影响的资料如媒体宣传报道等。评审办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评审办将《结项审批书》、与活动有关的文字、音像资料、反映其社会影响的资料如媒体宣传报道等连同项目申请书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二)鉴定专家人选由评审办从专家评审组中随机选取。

(三)评审办将评审专家鉴定意见提交评委会研究确定是否结项通过。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主要从社科普及宣传专项业务经费中开支。

财务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六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支持项目开展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资助经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廉政建设有关要求。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凡被撤销项目的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活动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其申请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评审办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活动期限结束,未开展活动的,或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评审办批准;评审办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