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福建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必然要求。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要阵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社会科学研究不能偏离其政治属性,我省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将其写入《办法》予以明确是立法的应有之意。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央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等社会科学领域重要文件,要求完善表彰奖励机制,健全优秀成果推介制度,发挥奖项激励导向作用。福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要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为此,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健全完善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的现实需要。《办法》于1998年7月公布施行,期间仅在2004年对评审年限进行修改,其规定的奖项设置、评审要求、评审程序、法律责任设定等同现实评审需求已存在较大差距,应根据我省实际予以修改完善,将多年评审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成熟做法上升为规章规定。同时,积极响应我省社科界及广大社科工作者的意见,健全和完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推进社科评奖工作创新实践,促进评奖工作更加规范、更具权威,更好地体现激励、引领、导向作用,推动我省社科研究和人才培养,推进福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审标准。为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严把意识形态关,《办法》规定:一是申报成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第八条第一款);二是增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的评审工作原则(第九条)。同时,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和普及类成果的获奖标准(第八条第二款)。
(二)增设青年奖项。为加大青年学者培养扶持力度,提高青年学者获奖比例,帮助青年学者成长成才,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在《办法》中增设了青年佳作奖(第三条)。
(三)优化评审程序。为健全完善评审程序,根据我省实际,《办法》规定:一是在省社科联设立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二是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优秀成果评选机制,聘请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推荐(第十条);三是授权省社科联制定每届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第十七条)。
(四)推动成果应用。为推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促进产学研高效转化,《办法》规定建立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介制度,大力宣传推广获奖优秀成果,提升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和转化率,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良好服务和智力支持(第十三条)。
(五)强化法律责任。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办法》明确了参评作品存在科研失信情形的,取消参评资格、撤销获得奖励,对申报个人和推荐单位予以通报并依法处分(第十五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政策解读_政策解读_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fujian.gov.cn/jdhy/zcjd/202209/t20220930_60094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