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市财政局、社科联,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高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市属各社科社团:
为规范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将资金用于支持推动社科强省建设,促进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市社科联、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7日
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社科规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社科规划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三)市社科规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二、机构职责
(四)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市社科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3.会同市社科联开展资金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社科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结项等;
4.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结合工作安排和项目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5.监督资金使用,推进项目实施进度;
6.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使用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将项目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经费范围内,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使用项目资金,并按要求将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社科联。
(七)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资金使用范围
(八)资金资助对象为:市域内各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各级党校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市级社科社团等。特殊情况下,市外相关单位可参与项目研究(其研究对象须为本市范围的有关内容)。
(九)资金用于资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主要包括:
1.年度项目
①重大项目,资助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根据评审的具体情况,重点项目可以转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不能转为重点项目。
③青年项目,资助培养35周岁以下的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市社科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置年度项目资助类型和资助额度。
2.后期项目。资助围绕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理论高度、有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性研究优秀学术成果。
3.委托项目。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市社科联或有关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的课题研究(部门委托课题所需研究经费由相应部门提供)。
(十)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十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以及专家评审鉴定费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评审鉴定费指项目结项时同行专家对项目价值、政治和学术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社科联预留并在鉴定完成后支付给对应鉴定专家。如须第二次鉴定,产生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另行承担。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十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十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一级”的,2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2.结项等级为“二级”的,2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3.结项等级为“三级”,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研究项目(经费不超过2万元),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十四)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具体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四、资金分配及预算编制
(十五)项目申报应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避免多头申报。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在申报文件中明确不同申报条件。
(十六)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予以支持。具体补助标准为:年度项目中重大项目1~3万元、重点项目0.8~1.5万元、一般项目0.3~0.6万元、青年项目0.2~0.5万元;后期项目0.4~1万元;委托项目0.5~2万元(部门委托的项目,金额由委托部门自行安排)。
(十七)优化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审批流程,每年第一季度启动年度项目申报立项工作,按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立项确定后及时下达资金。
1.市社科联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指南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通知,提出具体的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涉密项目除外);
2.各有关单位(个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
3.市社科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并在“泉州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市社科联根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补助标准、项目评审结果,编制资金分配方案;
4.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社科联调查核实并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社科联按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十八)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经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市社科联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十九)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列示,并写明外拨经费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经费。
五、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二十)市社科联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加强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
2.加强立项项目经费预算和结项项目经费决算的管理;
3.对在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适时进行中期检查;
4.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5.资金下达后,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等处理。所退资金由市社科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二十一)项目责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泉州市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经费使用等管理权限;
2.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经费使用绩效监控和评价,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4.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5.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经费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6.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7.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对市社科联要求退回资金的项目,及时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二十二)项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
2.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2.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5.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6.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7.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8.在使用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十四)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社科联审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经费,需要增列的。
有以下情况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1.设备费预算、外拨经费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2.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二十五)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经费的项目,外拨经费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二十六)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经费使用进度。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可按照本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报销方式,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直接费用的结余经费可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本人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经项目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
2.直接费用的结余经费可以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二十七)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经费。
(二十八)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 则
(三十)本规定适用于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市社科其他资助项目资金,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规定。
(三十一)本规定由市社科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行〔2018〕65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公室2024年9月27日印发